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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互联网保险的客体?
、互联网保险合规性问题现状分析
(一)主客体界定与社会普遍认知撕裂
1、互联网保险主客体界定
现行法律规章对互联网保险的界定无非从经营主体,业务客体两个层次。从经营主体方面,虽无明文的法律规章直接定义,但从屮国银保监会的牌照审批与发放上来看,已将互联网保险牌照与传统保险机构脾照加以区分,并以经营业务范围限制加以约束,规定必须是“与互联网交易直接相关”的保险业务。截至2020年2月初,有众安保险、泰康在线、安心保险、易安保险4家专营互联网保险的持牌公司(京东申请牌照中)。
2、我国互联网保险的社会普遍认知
我国保险消费者对互联网保险的社会普遍认知存在三个倾向:
一是把互联网保险等同于网络渠道销售的保险。受到保险消费者感知体验的影响,保险消费者因为直接接触PC或移动端销售渠道,很容易把网络渠道保险等同于互联网保险。
二是把互联网保险等同于场景险。互联网高频、碎片、长尾、小额、海量、易于下沉市场的特点,使得各类互联网流量巨头争相采取兼业代理的手段,在自己PC或移动端的爆款电子商务平台上,于特定消费情景之中,植入对应的附属场景险如航空网站的航班延迟保险、外卖平台的准时收货保险、网购平台的退货保证保险等,力图将巨大的平台流量变现转化。
三是把互联网保险等同于“奇葩险”。扶老人险、雰霾险、世界杯贏球险、赏月险等“奇葩保险”被一些中小型保险公司与不规范平台拿来当作噱头与融资手段,层出不穷,极大地败坏了行业风气与互联网保险声誉。
3、两者在认识上存在撕裂
互联网保险的官方定义与社会普遍认知存在撕裂。究其原因,在于对互联网保险的官方定义大都立足于监管视角,从经营主体、业务客体两个方面进行界定,而作为互联网保险消费者,其对互联网保险的认识都源于其真实的日常感知,源于直接接触到、购买到的具体互联网保险产品。所以基本也是从产品类型出发,视角不同,认识上存在撕裂几乎也就是必然。
(二)统一监管与碎片化运营方式相互排斥
2018年,随着银监会与保监会合并为屮国银保监会,我国的金融业监管迈向统一监管的新时代,统一监管要求集屮化、单一化。而互联网保险因受其本身互联网商业模式的影响,必然还是以碎片化运营方式为主导,在类型上呈现多元化,这在逻辑上是相互排斥的。
(三)合同生效要式与契约必要流程难以完备
保险合同既是特
主体:保险合同所涉及权利义务的合同双方,包括当事人(保险人、投保人),关系人(被保险 人、受益人)客体:载于保险标的上的保险利益内容:合同载明的具体事项,因此主体是客户,客体是保险公司。
互联网保险是新兴的一种以计算机互联网为媒介的保险营销模式,有别于传统的保险代理人营销模式。互联网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或新型第三方保险网以互联网和电子商务技术为工具来支持保险销售的经营管理活动的经济行为。
互联网保险,指实现保险信息咨询、保险计划书设计、投保、交费、核保、承保、保单信息查询、保全变更、续期交费、理赔和给付等保险全过程的网络化。网络保险无论从概念、市场还是到经营范围,都有广阔的空间以待发展了。
2020年6月,中国银保监会出台了《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聚焦互联网保险销售页面管理与销售过程记录,明确互联网保险销售环节、页面内容与互动方式,创新销售页面版本管理机制,应对互联网背景下由于保险销售页面不断迭代更新带来的取证难等问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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